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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完成与合作方的“军令状”为由辞退员工,一公司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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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1-11 10:4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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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入职某建筑公司半年多后,某建筑公司以该男子应当对公司“军令状”未完成的结果负责为由将其开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某建筑公司向该男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工资等,某建筑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近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依法判决某建筑公司向该男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元及工资1.2万余元。

以未完成与合作方的“军令状”为由辞退员工,一公司被判赔偿

2022年11月,陈某入职某建筑公司担任某项目部技术部门负责人,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陈某每月工资2万元。2023年5月,某建筑公司与甲方公司签立“军令状”,承诺项目工程在交付检查中综合成绩不低于80.08分,并在公司大会上宣布。陈某作为技术部门负责人参会。

然而,该项目实际交付评估成绩为79.11分,未达到“军令状”所承诺的目标成绩。同年6月,某建筑公司发布一则问责通报:“……因该项目交付评估成绩未达既定目标,暴露了项目团队缺乏责任心、管理能力低下等问题,公司经研究决定立即辞退项目技术负责人陈某……”陈某找经理理论:“我才来上班半年多,这个项目都完成了一大半,我仅仅负责了技术方面的部分收尾工作。怎么评估成绩不达标还能‘甩锅’给我?”经理回应说:“上次公司开会宣布了‘军令状’,你也参加了,现在没完成就得负责!走走走!这是公司研究的决定,不会再改变。”次日,陈某便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同年8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某建筑公司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元、工资1.2万余元等。某建筑公司不服裁决内容,遂向法院起诉。

某建筑公司认为,“军令状”已经在案涉项目大会上进行了宣布,应当视为公司规章制度的组成部分,对陈某具有约束力。工程最终交付结果未达到目标,陈某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对此结果负有直接责任,公司解除与陈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合规,不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陈某辩称,首先,“军令状”系公司与甲方公司签订,应当视为公司对甲方的合作承诺,与自己并无直接关联。其次,自己应聘到公司时,案涉项目已经完成90%以上,自己主要工作是完善处理遗留的技术问题、组织工程验收、完善工程竣工资料等。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自己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建筑公司所立“军令状”不属于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规范和劳动规章制度,不是劳动者行为规范的依据。公司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陈某对案涉项目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且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下,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结合陈某的入职时长,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某建筑公司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的“军令状”仅系某建筑公司与甲方公司达成的关于工程质量的协议,是公司之间参与平等主体间民事活动的行为。而某建筑公司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陈某对该项目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且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下,以项目交付评估成绩未达到既定目标为由,违法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相当于将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风险转移给了劳动者,不仅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忽视了己方法定责任,也侵害了劳动者权益。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某建筑公司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陈某支付赔偿金。

(原标题:以未完成与合作方的“军令状”为由辞退员工,四川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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